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珂,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沙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10A-1。
法定代表人:陈向军。
上诉人金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冀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