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辖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晓川,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附**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
主要
负责人:陈光越,行长。
原审
被告:娄晋,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
被告:重庆景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裕华街****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42689266。
法定代表人:罗松。上诉人雷晓川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原审被告娄晋、重庆景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12679号民事裁定,驳回雷晓川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雷晓川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雷晓川上诉称,雷晓川、娄晋、重庆景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请要求雷晓川及其配偶娄晋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重庆景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地后,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排除其他管辖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雷晓川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按照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平
书记员高广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