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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427号

娄纪苗、顾锡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娄纪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娄纪苗,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顾锡园,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纪苗与被执行人顾锡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娄纪苗与被执行人顾锡园于2019年2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娄纪苗同意被执行人顾锡园按如下方式支付:于2019年2月2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9年6月7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1月24日前全部还清。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顾锡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且不冻结被执行人顾锡园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娄纪苗有权依照原民事判决书就未履行部分金额向本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1执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邝亚辉

审判员  周溶溶

审判员  卢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