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125号
原告:舒泽贵,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高新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任彦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薇,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泽贵与被告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舒泽贵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泽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舒泽贵负担。
审 判 员 张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郝飞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