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财保36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曹大林,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良华,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泸州金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四段****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09399080G。
法定代表人:甘国金。
被
申请人:甘国金,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曹大林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金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国金的财产在价值30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川0502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金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子图支行账号为14×××83的银行账户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城北支行账号为51×××42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大林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金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子图支行账号为14×××83的银行账户冻结; 二、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金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城北支行账号为51×××42的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黎兴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