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藏01刑更85号罪犯赤列朗加,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拉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藏法刑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22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藏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赤列朗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藏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赤列朗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33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藏01刑更4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赤列朗加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9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态度端正,努力提高文化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圆满出色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赤列朗加准予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小 红
审判员 德吉梅朵
审判员 扎西多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达娃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