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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203号

罗方博、庞福存等与李邦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方博;庞福存;李邦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203号

原告:罗方博,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庞福存,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邦旺,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庞福存、罗方博与被告李邦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庞福存、罗方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罗方博“散伙费”2万元,房屋租金1.8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庞福存房屋租金1.2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2日,二原告共同委托被告与房主王光峰签订一份租期10年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系菏泽市定陶区博文华府小区门市房。原、被告三人各投资180000元共同经营“汉庭轩自助烤肉”为主题的餐厅,在经营过程中三人出现矛盾和分歧,无法继续共同经营。2018年4月21日起原、被告共同商议散伙事宜,2018年4月26日经结算后达成散伙协议:1、原、被告每人分得“散伙费”46000元,餐厅由被告一人继续经营,被告支付二原告每人46000元;2、本年度餐厅剩余租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由被告一人享有,餐厅内一切基础设施、厨房用品等属于原、被告三人所有,整租给被告,被告每月1日支付二原告每人1800元租金。散伙协议签订后,被告于签订本协议当日支付原告罗方博“散伙费”6000元,下欠其40000元,支付原告庞福存“散伙费”46000元。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约定支付二原告租金并一直拖欠原告罗方搏“散伙费”40000元。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微信转账给原告罗方博20000元,微信转账给原告庞福存5400元(2018年5月、6月、7月三个月租金)。现被告仍欠原告罗方博“散伙费”20000元及约定的全部租金、欠原告庞福存约定的剩余租金,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二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方博诉请李邦旺支付“散伙费”,其实质是合伙协议纠纷,而罗方博、庞福存诉请李邦旺支付房屋租金,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个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在本院依法释明后,二原告依然坚持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方博、庞福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延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越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