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24执恢10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住所地睢宁县。
负责人:岳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姚佰诚,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张宏伦,女,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宝军,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刘培章,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与姚佰诚、张宏伦、王宝军、刘培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8)徐睢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生效,该执行证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为:姚佰诚、张宏伦、王宝军、刘培章;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十万零九百八十二元四角六分及至偿还完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十万,利息九百八十二元四角六分,利息暂计算至二O一八年三月五日,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案未有执行到位标的。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峰
审判员 王共升
审判员 温海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