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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8民初205号

高阳县明晖纺织站与蒋靖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阳县明晖纺织站;蒋靖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28民初205号原告高阳县明晖纺织站,地址:高阳县东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28MA085CMM4K。负责人边晖,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靖楠,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高阳县明晖纺织站诉被告蒋靖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阳县明晖纺织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靖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阳县明晖纺织站诉称,原告经营棉纱销售,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棉纱,截止到2017年8月22日被告共欠原告棉纱款216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偿还了29000元,剩余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为给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棉纱款18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蒋靖楠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阳县明晖纺织站主张被告蒋靖楠欠其棉纱款187000元,要求判令其偿还,原告出示了欠款凭证一张,内容为:“欠款凭证,今欠高阳县明晖纺织站现金,小写:216000元,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元,欠款人签字:蒋靖楠,电话:151××******。2017年8月22日。”原告认为该欠款凭证书写部分为蒋靖楠书写。欠款凭证上有原告方用圆珠笔书写的还款记录,内容为“2017年11月22日还款5000元,下欠211000元;2018年还款2×××元(现金2万元,微信×××元),下欠187000元,蒋树坡”。原告认为蒋树坡系被告的父亲。对于原告的所述及提交的证据,被告蒋靖楠未出庭进行抗辩。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欠其棉纱款187000元,有欠款凭证予以证实,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未出庭进行抗辩,原告主张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蒋靖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高阳县明晖纺织站棉纱款18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蒋靖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立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常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