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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5财保24号

谭佐芬与高帮洪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谭佐芬;高帮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财保24号 申请人谭佐芬,女,生于1983年12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高帮洪,男,生于1975年10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申请人谭佐芬与被申请人高帮洪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渝0155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申请人谭佐芬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谭佐芬以诉讼案件已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冻结申请人谭佐芬的银行存款。 经审查,申请人谭佐芬与被申请人高帮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渝015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高帮洪的离婚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佐芬申请解除其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谭佐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万州区邵家营业所的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二、对申请人谭佐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万州区邵家营业所的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勤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