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天会,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树(系赵天会弟弟),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措合洛,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泽库县林业环保局职工,住青海省泽库县。
原审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永良,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关文镇九联洞村****。 再审申请人赵天会因与被申请人措合洛、原审第三人赵永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3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天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吉素梅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铁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