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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民申8号

赵天会与措合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天会;措合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天会,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树(系赵天会弟弟),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措合洛,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泽库县林业环保局职工,住青海省泽库县。

原审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永良,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关文镇九联洞村****。 再审申请人赵天会因与被申请人措合洛、原审第三人赵永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3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天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吉素梅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铁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