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1424号
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组织机构代码05834762-1。
负责人:张如举,经理。
被告:王迪江,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诉被告王迪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国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丁碧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