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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2执441号之一

高洪亮、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洪亮;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洪亮,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洪亮与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302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文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