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胡某,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截至到2019年2月14日,被执行人胡某尚欠申请人张某37000元整;2.被执行人胡某已于2019年2月14日当天偿还申请人26000元,现剩余11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完毕;3.第三人胡金鹏作为剩余11000元债务的连带担保人;4.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且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执行标的38480元,执行到位26000元,执行费477元已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03执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坤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蔡兆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林
书记员 辛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