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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执87号

张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胡某,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截至到2019年2月14日,被执行人胡某尚欠申请人张某37000元整;2.被执行人胡某已于2019年2月14日当天偿还申请人26000元,现剩余11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完毕;3.第三人胡金鹏作为剩余11000元债务的连带担保人;4.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且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执行标的38480元,执行到位26000元,执行费477元已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03执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坤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蔡兆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林                                                

书记员 辛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