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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保398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保398号 申请保全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 被保全人:王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王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王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616.72元。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王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16.7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