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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2民初1478号

自贡市伟拓东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自贡市伟拓东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302民初1478号

原告:自贡市伟拓东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路自贡市客运站汽车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贵荣,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敏,董事长。 原告自贡市伟拓东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拓东迈公司”)诉被告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房地产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拓东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贵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拓东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制作安装费等共计753000元及违约损失(按逾期付款金额的6%/年计算至付清款项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为:原、被告素有广告发布合同业务往来,由原告通过公交车身、LED电子显示屏等形式为被告发布广告。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业务,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广告费、安装制作费等费用共计75300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泰丰房地产公司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2月5日, 2017年4月7日,原告伟拓东迈公司(乙方)与被告泰丰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广告位发布广告合同》(合同编号:WTDM-20170407-3),约定:甲方租赁乙方拥有广告发布权的公交车身;租赁广告位数量为10台公交车;租赁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费用共计450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广告上画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支付427500元,合同期满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22500元;乙方提供一次免费画面等。同时,双方对租赁广告位的车型等级、线路、数量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4月14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广告发布工作。2018被告泰丰房地产公司 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公交车身广告制作安装验收表》进行了签章确认,并于2018年10月16日双方签署了《广告发布通知书》,确定:原告已于2018年10月15日起发布了约定的广告内容,广告起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广告费用,致原告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对本案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整,调整为按逾期付款金额以每天千分之一至付清款项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交车身广告策划设计、发布合同》,《广告发布通知书》,《公交车身广告制作安装验收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附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交车身广告策划设计、发布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广告费,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止起诉时拖欠的广告费2625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伟拓东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262500.00元; 二、被告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伟拓东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下之和:1.以数额100000.00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至广告费本金付清之日止;2.以数额6500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至广告费本金付清之日止;3.以数额48750.00元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至广告费本金付清之日止;4.以数额48750.00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至广告费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8.8元、保全费2020.00元,合计4638.8元由被告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卞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何 怡

书 记 员  刘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