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云2501行审5号
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个旧市金湖西路**。
负责人:李剑,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政,该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孙继英,女,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19日以被申请人孙继英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个国土资罚字[2018]02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个旧市孙继英于2018年1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位于个旧市边集体土地建设堆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个国土资罚字[2018]02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孙继英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36.8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孙继英,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同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孙继英,被申请人孙继英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义务,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7日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孙继英,催告其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义务,并告知其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孙继英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义务,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孙继英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26日对被申请人孙继英作出的个国土资罚字[2018]02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文
审 判 员 岳莲
人民陪审员 沈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