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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21执1353号之一

龙务新、胡丽敏、胡鹤宝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龙务新;胡丽敏;胡鹤宝;胡鹤欢;王勇强;赵伟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21执1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务新,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胡丽敏,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胡鹤宝,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龙务新、胡丽敏、胡鹤宝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鹤欢,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王勇强,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赵伟容,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龙务新、胡丽敏、胡鹤宝、胡鹤欢与被执行人王勇强、赵伟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勇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赵伟容在4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勇强、赵伟容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查明车牌号为“桂R×××××”东风日产牌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赵伟容名下,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但该车辆不知去向,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勇强、赵伟容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龙务新、胡丽敏、胡鹤宝、胡鹤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华海

审判员  卢昱成

审判员  廖培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文杰

书记员  梁桂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