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2行初26号 起诉人:邵寿法,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来起诉人邵寿法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和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寿法诉称:其系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滨湖社区地块的合法租用方,是地块上大棚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因“苏锡常南部高速公路常州至无锡”建设项目面临征收。2018年12月19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共同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其大棚及附属设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和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19日强行拆除其所有的大棚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邵寿法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为:土地租赁协议1份、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公告1份、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份、现场照片3份、证人证言5份。 经查,邵寿法在2019年1月8日向本院邮寄过同样的起诉材料。本院于同月10日向邵寿法发出告知书,告知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五被告共同实施了强制拆迁,故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并且,本院对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三个被告的行政诉讼没有管辖权。本院同时告知邵寿法补正材料,根据被诉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行政拆迁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拆除等不同环节及相应不同的实施主体。邵寿法称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和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强制拆除其大棚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故邵寿法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邵寿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华智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