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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执保9号之一

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6执保9号之一

原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市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林彩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滨江东路**海熙御龙湾**。

法定代表人:黄享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赣06执保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对本院已查封的被告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继续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华秀

审判员  李胜旺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罗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