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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执保218号

孙卓训与滕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卓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保218号申请保全人孙卓训,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保全人滕光,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保全人王少莉(曾用名王少丽),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孙卓训与被保全人滕光、王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481民初13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孙卓训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北辛街道映奎园小区房产二处;

二、冻结滕光、王少莉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滕光的退休工资账户、王少莉名下位于滕州市金河湾小区房产一处)。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向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