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1民初1038号
原告:赵素森,女,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李明文,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李明珠,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赵素森与被告李明文、李明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赵素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素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一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于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