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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1民初1038号

赵素森与李明文、李明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赵素森;李明文;李明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1民初1038号

原告:赵素森,女,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李明文,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李明珠,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赵素森与被告李明文、李明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赵素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素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一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于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