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81民初79号原告程某1,男,201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临清市。原告程某2,女,201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程某1、程某2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占祥,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路与东外环交汇处南500米。法定代表人林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109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凡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清市三和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张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1、程某2与被告临清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1、程某2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1、程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彦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衍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