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02民初616号
原告:刘应权,男,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宏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翔,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文,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锋,男,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刘应权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张兆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刘应权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应权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应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刘应权负担。
审 判 员 陈双贤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苏维强
书 记 员 罗 晓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