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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民初616号

刘应权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张兆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应权;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张兆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02民初616号

原告:刘应权,男,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宏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翔,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文,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锋,男,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刘应权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张兆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刘应权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应权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应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刘应权负担。

审 判 员 陈双贤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苏维强

书 记 员 罗 晓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