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222民初24号
原告:固阳县金山镇哈业忽洞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九九,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臻,内蒙古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海,男,1969年9月1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原告固阳县金山镇哈业忽洞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金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固阳县金山镇哈业忽洞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臻及被告刘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阳县金山镇哈业忽洞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按约返还20只4-6岁大母羊、32只大羊(其中3岁羊8只,2岁羊8只,1岁羊8只,当年羊羔8只),共计52只;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5日,被告作为村民承包了原告村集体20只大羊,约定每年给付原告8只羊作为承包费。20只大羊作价20000元,合同期限1年,期满被告必须返还20只4-6岁大母羊。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既不支付承包费,也不返还承包的大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金海答辩称,对承包羊的事实无异议。合同约定承包期1年,期满返还20只4-6岁大母羊,给付承包费8只羊(每只毛重40斤以上)。合同期满后,村委准备把羊承包给其他村小组村民,但因为当年行情不好养羊赔钱,其他村民不愿意承包,而我给原告还羊,原告说因为市场行情不好,就让我一直饲养。2018年原告向我要羊,但因为我饲养的羊吃料憋死30只,不够还原告,所以去年没有还成。今年七月份左右小羊也能生长到40斤以上,我就能还20只4-6岁的母羊,另还8-10只40斤以上的小羊顶承包费,或者按合同约定承包羊折价20000元,抵承包费小羊折价4000元,共24000元解决此事。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20只羊承包给被告,折合人民币20000元,承包期为1年;合同期满承包人一次性归还承包羊20只,承包费羊8只;如归还不了承包羊的总只数,折合人民币24000元;合同期满后,承包人如给羊,必须给20只4-6岁大母羊。原被告双方另口头约定,抵承包费的小羊每只毛重不低于40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承包期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及给付原告羊。以上事实有承包合同、原被告陈述证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归还承包物及给付承包费即归还及给付羊的数额,本院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确定为:归还4至6岁母羊20只,给付抵承包费小羊8只(每只毛重不低于40斤)。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金海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返还及给付原告固阳县金山镇哈业忽洞村民委员会20只4至6岁母羊及8只毛重不低于40斤的小羊;
二、驳回原告固阳县金山镇哈业忽洞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固阳县金山镇哈业忽洞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由原告固阳县金山镇哈业忽洞村民委员会负担200元,由被告刘金海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扬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武整通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