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林与仇红艳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_1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2执2313号 武某某、仇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683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件款交至本院,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11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