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3415号
原告:谢井佑,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唐美秀,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谢叶英,女,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谢某1,女,汉族,2012年7月3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谢某2,女,汉族,2014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谢某3,女,汉族,2016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六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姚沙,广东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通威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诺德中心4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0654B。
法定代表人:肖磊。
委托代理人:张吉生,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灵利,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谢井佑、唐美秀、谢叶英、谢某1、谢某2、谢某3诉被告深圳市万通威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井佑、唐美秀、谢叶英、谢某1、谢某2、谢某3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5000元(已交纳),均由原告负担。审判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