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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15号

谢井佑、唐美秀等与深圳市万通威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井佑;唐美秀;谢叶英;谢某1;谢某2;谢某3;深圳市万通威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3415号

原告:谢井佑,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唐美秀,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谢叶英,女,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谢某1,女,汉族,2012年7月3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谢某2,女,汉族,2014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谢某3,女,汉族,2016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六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姚沙,广东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通威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诺德中心4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0654B。

法定代表人:肖磊。

委托代理人:张吉生,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灵利,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谢井佑、唐美秀、谢叶英、谢某1、谢某2、谢某3诉被告深圳市万通威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井佑、唐美秀、谢叶英、谢某1、谢某2、谢某3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5000元(已交纳),均由原告负担。审判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