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4民初972号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黎园园,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为正阳县。被申请人王治锋,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为正阳县。
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园园、王治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以被告黎园园、王治锋已经偿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黎园园、王治锋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以被告黎园园、王治锋已经偿还全部货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黎园园、王治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园园、王治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安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