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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04民初476号

梁志荣与关则抗、谭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志荣;关则抗;谭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04民初476号

原告:梁志荣,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

被告:关则抗,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谭金兰,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梁志荣与被告关则抗、谭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梁志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志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荣晶

人民陪审员  许 允

人民陪审员  何 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子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