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04民初476号
原告:梁志荣,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
被告:关则抗,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谭金兰,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梁志荣与被告关则抗、谭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梁志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志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荣晶
人民陪审员 许 允
人民陪审员 何 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子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