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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财保243号

孙仕生、王碧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孙仕生;王碧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财保243号

申请人:孙仕生,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王碧玉,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碧玉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幸福花城四期37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套(保全价值: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王碧玉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山区幸福花城××楼××单元××室房产××套。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久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