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财保243号
申请人:孙仕生,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王碧玉,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碧玉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幸福花城四期37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套(保全价值: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王碧玉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山区幸福花城××楼××单元××室房产××套。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久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