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2民初487-2号
申请人:陈民龙,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居民。
被
申请人:丁明武,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居民。
被
申请人:吴建芳,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居民。
被
申请人:武杰,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居民。 原告陈民龙与被告丁明武、吴建芳、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晋0822民初487-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告丁明武、吴建芳、武杰名下银行账户70000元冻结。 现因原告陈民龙与被告丁明武、吴建芳、武杰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对被告丁明武、吴建芳、武杰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陈民龙提供担保的其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村信用社的70000元银行存款(账号65621101020x********x)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丁明武、吴建芳、武杰所有的银行存款在7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陈民龙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