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90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购物店协会。
法定代表人:段彦廷,会长。住所:大理市。组织机构代码:05222844-5。被执行人大理五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住所:大理市。组织机构代码:587368444。关于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购物店协会申请执行大理五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90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购物店协会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理五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经本院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先后向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大理五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2019年1月23日至大理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该地址非大理五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大理五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2019年3月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鹏飞
审判员 陈锦林
审判员 杨朝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胜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