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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3民初49号

原告马建桂与被告王平、王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建桂;王平;王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703民初49号

原告:马建桂,男,回族,1958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迎丰南路**。

被告:王平,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育才居委会祝丰西路**/div>

被告:王佳丽,女,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育才居委会祝丰西路**iv>原告马建桂与被告王平、王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平、王佳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建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截止到2018年12月底的利息为33690.5元,共计133690.5元(诉讼请求中10月底为笔误)。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到10月,王平和龙文辉多次找马建桂借款,因王平与马建桂系亲家关系,且有龙文辉在场作证,王平承诺将经营的几家公司交给马建桂的儿子马雪管理,马建桂便将一张10万元额度未激活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借给了王平。马雪与王平的女儿王佳丽完婚后,王平承诺将10万元充进民生银行卡后,由王佳丽将卡还给马建桂,但至今未还。2018年3月,民生银行向马建桂催款,马建桂偿还了27000元。马建桂多次找王平追讨未果,王平、王佳丽应立即偿还马建桂欠款133690.5元。王平辩称,1.王平向马建桂借信用卡时,马雪与王佳丽还没有谈恋爱;2.王平债务较多,目前没有偿还能力;3.王平早已退出公司;4.借款属实,王平计划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还清;5.王平独自在工地上看守工地,无法出庭应诉;6.借款与王佳丽无关。王平未提交证据;王佳丽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马建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平、王佳丽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马建桂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到10月,王平多次找马建桂借款,马建桂便将一张10万元额度未激活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借给了王平,后该信用卡一直由王平掌管并使用。2018年5月22日,马建桂向民生银行还款27000元。截止至2018年12月,该信用卡尚欠108059.97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平借用原告马建桂的信用卡消费后,应当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其拒不向银行还款,形成违约,致使马建桂成为银行的债务人。截止至2018年12月马建桂的信用卡未还债务为108059.97元,其已偿还的债务为27000元,共计135059.97元,马建桂要求王平偿还欠款133690.5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佳丽虽系王平的女儿,但马建桂未提交证据证明王佳丽使用了借给王平的信用卡,故马建桂要求王佳丽偿还该笔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王平、王佳丽未到庭应诉,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建桂欠款133690.5元;

二、驳回原告马建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3元,减半收取计1486.5元,由被告王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律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洪涛

书记员龙怡宏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