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25刑初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学智,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沂水县,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徐以东,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邵桂林,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德齐检公诉刑诉(2018)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学智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学智及其辩护人邵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景学智在一滴滴司机微信交流群中发布消息,称自己能代买“可以自动抢单”的滴滴外挂手机。被害人张某看到该消息后,即添加景学智的微信为好友,于2018年7月21日向景学智微信转账3000元用于购买该款手机。景学智收钱后,以自己也被商家骗了为由,既不向张某提供手机亦不退款,并于2018年7月22日将张某的微信拉黑。另查明,被告人景学智经电话联系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现已将赃款3000元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学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员信息、微信号×××与微信号×××聊天记录手机截图、全支付账号详情、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微信号×××自2018年7月14日-7月23日的交易记录、张某提供的手机截图、到案经过说明、办案说明、山东省资源往来结算票据、齐河法院案款过付审批表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景学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学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景学智经电话联系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景学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景学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纪庆华
人民陪审员 尚 芹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