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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3民初347号

王兴军与蒋广成、孙雪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兴军;蒋广成;孙雪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03民初347号

原告:王兴军,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蒋广成,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孙雪英,女,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王兴军与被告蒋广成、孙雪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雪英、蒋广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兴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已经向法院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民币69100元及相关利息(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执行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民间借贷未能如期偿还被诉讼至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1986号),后又被云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苏0303执2396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122262元。作为担保人之一,云龙区人民法院从原告在淮海银行的存款中扣划50000元,从信用联社原告的工资卡中扣划25100元,合计扣划75100元。期间被告已经偿还原告6000元,但仍有691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蒋广成、孙雪英未行使抗辩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蒋广成、孙雪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3日,戚理想、戚明星诉蒋广成、孙雪英、王兴军、蒋广志、张洪春民间借贷纠纷在本院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苏0303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被告蒋广成、孙雪英欠原告戚理想、戚明星本金、利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共计11415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全部偿。如被告蒋广成、孙雪英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执行中律师代理费亦应当由被告蒋广成、孙雪英负担。

二、被告王兴军、蒋广志、张洪春对上述被告蒋广成、孙雪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未1250元,由被告戚理想、戚明星负担。”2017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17)苏0303执2396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广成、孙雪英、王兴军、蒋广志、张洪春存款115762元。”2017年8月10日,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蒋广成、孙雪英、王兴军、蒋广志、张洪春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114150.00元及相关利息。二申请执行费用1612.00元,实际执行费用据实计算。”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扣划原告王兴军75000元、于11月16日扣划100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已经偿还其6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王兴军有权向被告蒋广成、孙雪英追偿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被法院扣划的全部财产及相应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蒋广成、孙雪英偿还69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调整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其中69000元自2017年9月15日起算,100元自2017年11月16日起算,均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广成、孙雪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兴军偿还691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利息(其中69000元自2017年9月15日起算,100元自2017年11月16日起算,均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 二、驳回原告王兴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4元,由被告蒋广成、孙雪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蓓蓓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莉

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