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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02民初6215号

关仲芹与段迎九、王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仲芹;段迎九;王秀兰;段迎新;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0102民初6215号

原告:关仲芹,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鹏,黑龙江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疆,黑龙江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迎九,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王秀兰,女,194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段迎新,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马路北环路新建铁路开源围合处1号楼1-2层7号。经营者:段迎九,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关仲芹与被告段迎九、王秀兰、段迎新、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以下简称满天星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仲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鹏、魏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迎九、王秀兰、段迎新、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仲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段迎九、王秀兰、段迎新、满天星超市连带给付拖欠的货款218912元、借款73294元及给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6月6日的利息损失16606.1元。事实和理由:关仲芹与段迎九、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存在生意往来,自2017年3月份以来,段迎九以满天星超市段迎九和满天星超市段迎春名义拖欠关仲芹蔬菜款和借款共计292206元。满天星超市经营者是段迎九,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王秀兰、段迎新与段迎九以家庭经营满天星超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四被告财产向关仲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段迎九、王秀兰、段迎新、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未作辩答。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关仲芹提供的证据一与其诉讼请求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仲芹提供的证据二为照片,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关仲芹与满天星超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民间借贷关系,关仲芹已履行了供货义务和出借义务,满天星超市出具欠条及借条后,至今未给付货款及借款,对本案纠纷应负违约责任。关仲芹要求满天星超市给付货款及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仲芹要求给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中,货款部分经分段计算,利息损失为14299.9元,该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因借款未约定借期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日期,故本院不予支持。段迎九为满天星超市的实际经营者,关仲芹要求段迎九与满天星超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仲芹要求王秀兰、段迎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迎九、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关仲芹货款218912元。

二、被告段迎九、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关仲芹借款73294元。

三、被告段迎九、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关仲芹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6月6日的利息损失14299.9元。

四、驳回原告关仲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2元,由原告关仲芹负担34.4元,由被告段迎九、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负担5897.6元及公告费560元(此款原告关仲芹已预交,待被告段迎九、哈尔滨市道外区满天星超市履行义务时一并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晔岐

人民陪审员  李永兴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程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