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1326号
原告:吴安元,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昌金,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吴安元与被告韩昌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吴安元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安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安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吴安元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