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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民初1326号

吴安元与韩昌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吴安元;韩昌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1326号

原告:吴安元,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昌金,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吴安元与被告韩昌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吴安元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安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安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吴安元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