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404行初93号
原告:杨美桃,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粤海,职务:局长。
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市府大院**楼**
法定代表人:姚奕生,职务: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桃诉被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美桃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美桃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美桃负担。
审 判 长 吴郁郁
人民陪审员 吴彦玲
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滕菲
书记员伍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