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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行初93号

杨美桃与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交通)
当事人
杨美桃;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404行初93号

原告:杨美桃,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粤海,职务:局长。

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市府大院**楼**

法定代表人:姚奕生,职务: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桃诉被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美桃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美桃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美桃负担。

审 判 长  吴郁郁

人民陪审员  吴彦玲

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滕菲

书记员伍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