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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民初348号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348号 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林,男,生于1978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大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冉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