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31行审37号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赵玉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赵玉霞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131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山县平山镇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梁中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彦聪,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西柏坡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格平,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西柏坡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玉霞,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山〔2018〕7606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2003年至2011年违法占用陈家院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法,申请执行人在2018年6月8日才立案调查,到进行处罚时被执行人所建房屋已完工且投入使用,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及时核查,在被执行人建起并投入使用后才进行处罚,现申请强制执行,明显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且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和土地原状的情况,不能区分哪些建筑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田坎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恢复成何种土地原状,要求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田坎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不明确不具体。被执行人提供了林权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执行人未核实,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山〔2018〕7606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焦国才

人民陪审员  孙梦佳

人民陪审员  曹伟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