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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行初11号

桑希秋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当事人
桑希秋;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7行初11号 原告桑希秋,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黄张存,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复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中,区长。 委托代理人于翔。 委托代理人李忠顺。 原告桑希秋因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希秋撤回起诉。 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天正

审判员  庞 宠

审判员  岳晓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含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