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7行初11号 原告桑希秋,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黄张存,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复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中,区长。 委托代理人于翔。 委托代理人李忠顺。 原告桑希秋因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希秋撤回起诉。 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天正
审判员 庞 宠
审判员 岳晓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含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