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7民初1122号
原告:卢立玲,女,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卢加宁,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孟璐璐,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原告卢立玲与被告卢加宁、孟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卢立玲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立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卢立玲负担。
审判员 刘树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