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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7民初1122号

卢立玲与卢加宁、孟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立玲;卢加宁;孟璐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7民初1122号

原告:卢立玲,女,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卢加宁,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孟璐璐,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原告卢立玲与被告卢加宁、孟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卢立玲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立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卢立玲负担。

审判员  刘树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