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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保361号

左故强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左故强;左彪;左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02执保361号申请保全人:左故强,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保全人:左彪,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保全人:左小辉,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左故强诉被保全人左彪、左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左故强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左彪、左小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8250元。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左故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左彪、左小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2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