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木标,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微,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
原审
被告:江宏珍,女,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上诉人张木标因与被上诉人陈微、原审被告江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6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根据约定,本案由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起诉时被上诉人陈微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木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冀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