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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2执2288号

张军与韩雷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军;韩雷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2288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韩雷雷,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张军与韩雷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韩雷雷未履行还款义务,张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韩雷雷给付借款本金48000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514元,合计48514元,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雷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韩雷雷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张军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沛县住房及车辆,另有工资及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韩雷雷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韩雷雷在本院涉及多起诉讼及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韩雷雷的配偶许明艳名下登记有住房一套,该住房位于沛县沛城滨河小区一期9号楼4单元301室。张军在起诉韩雷雷、许明艳合伙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苏0322民初4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月25日查封了许明艳名下的上述住房。2018年9月6日,张军以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件于2018年12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述房屋,张军已经在另案中保全查封并且进入执行程序,故本案中无法处置。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张军申请执行韩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兴建

审判员  苗 顺

审判员  王为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