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2年11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某某在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6000元(每月500元,从2019年3月份至2020年3月份),此款由执行局支取,扣划至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XX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