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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执427号

李秀昌与东港市华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李秀昌;东港市华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昌,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华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立壮申请执行人李秀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港市华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港市华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李秀昌工资款17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前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东港市华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128615.02元,余款及利息双方私下协商。现申请执行人李秀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景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邓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