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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执195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洪燕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洪燕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1952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752433。

主要

负责人:林海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华、李毅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燕如,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翔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洪燕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燕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774.0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柯祖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王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