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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民初764号

郭胜军、段留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胜军;段留寻;李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2民初764号

申请人:郭胜军,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

申请人:段留寻,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栾川县三川镇姚湾村**,现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李冬冬,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申请人郭胜军与被申请人段留寻、李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胜军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段留寻所有的晋M×××**号丰田汉兰达车辆或者保全被申请人段留寻、李冬冬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胜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段留寻名下的晋M×××**号丰田汉兰达车辆或者保全被申请人段留寻、李丁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艺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