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2民初764号
申请人:郭胜军,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
申请人:段留寻,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栾川县三川镇姚湾村**,现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李冬冬,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申请人郭胜军与被申请人段留寻、李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胜军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段留寻所有的晋M×××**号丰田汉兰达车辆或者保全被申请人段留寻、李冬冬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胜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段留寻名下的晋M×××**号丰田汉兰达车辆或者保全被申请人段留寻、李丁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艺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