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粤0704司惩9号被拘留人:伍俊毅,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现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伍俊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4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本院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拒绝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二百四十一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伍俊毅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百度搜索“”